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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一岗双责”唤醒官员的环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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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已经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更好地抓好环保工作?对此,福建省不再拘泥于以前的老套路。1月5日,福建省省长黄小晶主持召开了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福建日报》2010年1月5日) 规定强调,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对环保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海西生态文明建设。 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面临的重大“瓶颈”就是资源环境的制约。在十七大报告列举的当前我国面临的诸种重大挑战中,“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过高”名列首位。环境资源代价过高,从表面上看,是经济学上的“市场失灵”的表现。若深究,则可发现它是经济学上所谓“政府失灵”的结果。是政府监管失灵导致并加重“市场失灵”。因此,解决环境资源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从解决政府监管失灵入手。可以说,我省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对于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排污企业的污染防治义务得到了有效的重视,而政府及政府官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却往往被人忽视。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情景,某地一企业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对周围居民造成了危害,企业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企业主也可能成为阶下囚,但对当地环境负有监管之责的政府部门却没有受到责任追究,相关的政府官员要么一走了之、要么只是不痛不痒地来一个警告、记过处分。虽然近年来这种问责制有了很大的改观,但还是难以从根本上唤醒政府及其官员的环保责任。 由于政策和法律上缺乏关于预防和制止资源环境管理中政府官员监管失灵的相关规定,使得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老的经济发展方式在很多地方依然畅通无阻、大行其道。一些地方政府也不惜以引进污染项目、破坏环境来你追我赶比拼GDP。殊不知,这种使地方经济发展和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并不能保证资源环境的合理的配置,它只能使某些利益集团的福利达到最大,却无法使社会的福利达到最大。 前不久,全面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也明确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首先明确规定深圳市政府对深圳市的环境质量负责,应采取措施,持续改善深圳的整体环境质量。其次,要求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被考核人任职以及对其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政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环境责任的,将应承担不良的法律后果。这与我省出台的“一岗双责”具有异曲同工之妙。我们期待着在一些地方出现的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疏于履行环境监管而导致污染泛滥和生态破坏的现象不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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