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作者:佚名 来源:环境与发展报 日期:200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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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97号)。 2、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1]78号)。 3、一般纳税人生产的货物,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自己开具专用发票(财税[1994]4号)。 ‘ 4、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财税[2001]198号)。 5、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1995]44号、财税[1996]20号)。 6、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办法(财税[200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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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环境与发展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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