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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环保监督权需司法救济

 

      作者:薛亚波   来源:环境与发展报   日期:2009-6-16   

  民众环保监督权的主张,一般都是通过政府来实现的,因为这能降低成本防止“搭便车”现象出现。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出现环保不作为的情况,比如最近山西省孝义市环保局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违法建设项目没有及时制止和上报,被暂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由于地方政府工作的惰性,在一些环保不作为的情况下,民众的环保监督权往往很难实现,因此需要司法的强力救济。
  民众环保监督权的司法救济表现在,如果受害民众向执法部门反映环保违法情况后,执法部门行政不作为,民众有权利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起诉污染、违规企业,或直接起诉执法部门不作为,寻求补救、赔偿。司法部门应对这种民众诉求提供司法救济,并做出合理的激励机制安排。同时还应允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环保组织为民众代言,以便向污染企业索赔。
  在国外,许多个人和环保组织是环保事业积极的推动者,作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也是直接的利益攸关者。而在我国,许多环保污染事件的发生,是地方政府环保监督权失灵,而民众环保监督权落实不到位造成的。司法救济是落实民众环保监督权的最后屏障,也是整个环保监督网络构建的关键一环。只有落实民众通过司法救济获得索赔的权利,才能让污染企业感受到污染成本的压力,从而自觉地把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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