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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广东省梅州兴宁市的大兴煤矿发生了特大透水事故,123名矿工命丧深井。据报道,在大兴事故前,一个由7名高级工程师和研究员组成的专家组,还向当地政府提交了一份专家组论证意见,称大兴煤矿所在的四望嶂矿区“开采的煤层大部分都已在水淹区影响范围以外,其正常条件下的开采是安全的”。对于这份颇具讽刺意味的结论,负责此次论证的专家组组长解释说:“这次论证,我们是应当地政府的要求来的。论证意见,当地政府同意了,我们才签了字。” 一场本应独立、公正、科学的决策咨询,却在地方政府的“指挥棒”下,演变为走过场、搞形式的“决策咨询秀”,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毋庸讳言,专家论证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一定的科学依据。然而,我们也发现,一些经过了所谓科学论证的决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被证明不够科学,“可行性”变成了“不可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专家在论证过程中受到了干扰,使论证不能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和公正性。比如,在环境影响评价论证中,一些地方政府引进的新项目,往往要求专家们“高抬贵手”。某地修建一大坝工程就存在类似问题,该项目在论证过程中,第一次论证时多数专家认为项目不可行,然而再次召开论证会时,持不同意见的专家都被排除在外,项目方案于是得以顺利通过。 丁是丁,卯是卯,专家论证本来是一项严肃认真的科学论证,遗憾的是在某些地方、某些场合,它却变成了主办方的“传声筒”。科学论证过程中的不同意见被误认为是“找碴子”,这无疑使论证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大打折扣。从道理上讲,“可行性”与“不可行性”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有“可行”也应有“不可行”。然而目前的许多论证都是片面地注重项目的“可行性”而忽视了项目的“不可行性”。 大兴矿难的发生,虽然不是直接起因于专家组论证,但是这样一份与事实明显相违背的论证意见,着实给我们敲响了一记警钟。为了保证决策论证的科学性,我们必须不断完善这方面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在决策中多一些逆向思维,使决策论证真正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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